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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新疆日报
□贾永娇作
[案情]
2024年6月30日,樊某将宠物狗送往某宠物店修剪毛发和洗澡,宠物狗先后从美容桌上跳落两次,致使右前肢骨折,肘关节脱臼,牙齿脱落断裂等,樊某要求宠物店赔付治疗费、陪护费等合计12100元,多次索要无果后,诉至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说法]
“视频监控详细记录了宠物狗受伤的全过程。”天山区人民法院立案庭法官王娟介绍,视频资料显示,宠物店工作人员全程独自一人对涉案犬只进行美容操作,且未采用任何绳圈、嘴套等保定工具或保定方法。涉案犬第一次跳下美容台时,工作人员并不在现场;之后被告工作人员依旧未采取任何措施,导致涉案犬第二次跳下美容台。
“作为具有经营资质的宠物店工作人员,理应在对犬只做好措施的情况下再进行美容操作。”王娟表示,樊某主张其饲养的宠物狗的手术诊疗等费用与宠物店工作人员的行为存在直接性因果关系。但其主张的陪护费及交通费,因涉案的是宠物狗,既无相应陪护证明,也不符合陪护的常理,故不予支持。
最终,经法庭释法,双方均接受调解,双方实际花销相互折抵后,宠物店工作人员向樊某当庭支付6000元。
当前,饲养宠物已成为人们寻求心灵慰藉与乐趣的重要途径,当宠物因寄养或专业服务机构人员看管不当而受到伤害时,相关责任人理应承担起应有的责任。
(石榴云/新疆日报记者 杨舒涵整理)